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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答疑:小区物业变相将1:1的车位租售给配套的写字楼

文章来源:来源:乐居 资讯分类:房价 2020.03.16

近期,房地产投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交房即”现象屡屡引发热议,购房者深陷窘境、亟需援手。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独有策划“315”活动,携手40城专业律师团队,构建中国购房者律援助平台,为广大购房群体提供极富价值的专业律咨询服务。

来自海口(购房2群)友投诉问题:买房之前,开发商承诺车位配比1:1,结果交房之后,物业变相将车位租售给小区前面与项目配套的写字楼,这样影响小区内业主停车问题,同时给小区内业主带来不少安全隐患。小区业主闹过几次,未果,请问如何?

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一等合伙人 段同泽 律师

开发商承诺1:1车位,并兑现承认。造成现状的主要责任在物业。《物权》第七十四条名列前茅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是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实际需要。很多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也都规定本小区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的业主使用。

若写字楼和住宅不属于同一小区,物业就不应让写字楼里的车停入住宅小区车位,更不应租给写字楼专享;若写字楼和住宅属于同一小区,应对所有业主一事同仁,同一对待,先到先得。严格讲,按照律规定,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写字楼一般是租用的,所以不是业主,从这个角度应先满足住宅所有权人的使用。

那么,什么叫一个小区呢?我们所称的小区,学名应叫物业管理区域,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上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可以向上述部门反映问题。

315|律师答疑:小区物业变相将1:1的车位租售给配套的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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